Monday, March 06, 2006

舊文重貼

去年,曾就「性傾向歧視立法」,在一基督教網上論壇貼過此文。最近,整理電腦檔案時重見它,我想,應該把它帶回自己的地方。

(註:最末兩段是後補上去的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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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聽聽我說 – 一個基督徒同性戀者的心聲

我是一個信主十八年的基督徒,十八年來返聚會無間,但我亦與我的同性伴侶同居十二年,彼此感情深厚。這些年來,我一直生活在矛盾當中,一方面我相信在神眼中,同性戀是罪;另一方面我感覺我跟伴侶的同性戀關係確能給予我無比的快樂。作為這樣一個邊緣人,似乎我在教會或同志圈都得不到諒解,所以我一直保持沉默,不怪責教會的反同性戀立場,不積極爭取同志權益。唯最近看見教會就「性傾向歧視立法」一事而採取的反對行動,實在感到悲痛及失望,故撰此文讓基督徒聽聽我的心聲。

教會反同性戀的立場我是絕對理解及贊同,但激烈的程度卻令我傷心。相信不少教會的牧者都已透過講道、聚會或教會刊物闡述聖經的反同性戀的原則,亦「解釋」立法帶來的「惡果」,然後大力鼓勵信眾一人一(反對)信去信政府,更在報張刊登廣告助其聲勢,以達到阻止政府立法成功之效。綜觀現今社會上的法律,與聖經的教導背道而馳的可不少,明顯的如墮胎的法例、離婚的法例等。我從未見過教會如這次般不遺餘力的,提昇會眾力量至一社會運動來反對上述法例。想深一層,其實宗教自由的保障也是遺反聖經原則,「…無論是淫亂的、拜偶像的、姦淫的、作孌童的、親男色的…都不能承受神的國。」(林前六:9),請問發起反對「性傾向歧視立法」的教會人仕有否曾去信要求廢掉有關保障宗教自由的法例?如此這般雙重標準,說到底還不是歧視?你們要維護的並不是聖經的原則,而是你們自己的道德觀念。請不要以教會的名義來達到自己的目的。

「歧視」是一眨詞,任何反歧視的法例都是正面的,問題在於法例的內容。可惜現今不少信徒只是停留在「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」的標題層面上,而沒有真正了解其內容及覆蓋範圍,這一舉動絕對不能叫人相信你們是關懷同性戀者。

我相信教會在世上的任務有二,一是作見證傳福音,二是牧養信徒,而不是致力改變世界為一個美好的國度。在以教會的名義行事之前,請牧者想清楚背後的目的。與其「教導」信眾如何採取行動,不如帶領他們重回聖經,探究神的標準的同時,也看看神對罪人的憐憫。

這不是一篇議論文,只是一個一向沉默的平信徒,看見教會忘記自己的角色,將觀點建基在歧視上還聲稱不是歧視,並積極鼓勵信眾參予社會運動阻撓立法諮詢,遂有感而發的一篇心聲。對我這樣一個基督徒同性戀者來說,為我們「一人一禱告」比「一人一信」來得更有意義。

「文士和法利賽人,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,叫她站在當中。就對耶穌說:『夫子,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。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,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,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?』…耶穌就直起腰來,對他們說:『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』…他們聽見這話,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,只剩下耶穌一人,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。耶穌就直起腰來,對她說:『婦人,那些人在那裡呢?沒有人定你的罪麼?』她說:『主阿,沒有。』耶穌說:『我也不定你的罪,去罷,從此不要再犯罪了。』」 (約八:3-11)

我想,若主耶穌沒有保護那犯姦淫的女人,讓人們用石頭打她,然後才柔聲的告訴她不要犯罪,這段經文將不會如現在般感動人心。

6 comments:

DoA said...

ash, I know nothing about guy and les and religion but I support you.

ash said...

Thanks! Really thanks!

Anonymous said...

我的EX也是基督徒.那時我是恨她那種又要怕又要做的矛盾心情.口說諒解,心其實是討厭.為何不能乾脆,信就信,是就是.我信我永遠也不會了解這種心情

ash said...

我沒有怕,我清楚知道自己在做甚麼。矛盾,就是源於這份清楚。

Anonymous said...

在愛基督和同性愛的關係裡, 我們倒沒有太大的掙扎和予盾.

「在果是基督的安排讓我遇上你及愛上你,
我希望我們的愛也會在基督的愛內成長.」

ash said...

放心,這矛盾如影隨形的伴著我,是因著我的容許,他朝,到了一個不能忍受的地步,我必定會將之除掉。